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学籍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由学院招生处、学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院新生资格复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均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成绩考核与评定办法》(试行)和学院教学有关考试与补考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评定与评优、评定奖学金、毕业及就业推荐相联系并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准予升级。跳级、留级、降级依照教学及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以及个人志趣,个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选修课程,详情可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情可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有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可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休学创业有关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会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毕业前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实习鉴定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四)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的;
(五)跨学历层次的;
(六)非一年级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对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需缴清转学时所在学年及之前的所有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六)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与非体育专业、地方与军队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对转学情况会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办理时间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休学,为学生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即有班可复),下届不招生(无班可复)不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由所在系批准,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最后学生处备案,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入伍新生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学生处审核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服从于部队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期满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应由所在系及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被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当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 休学期限未满的;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审查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参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审查毕业生的各项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制、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等,以确定其是否毕业、结业、肄业,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依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对该生学籍予以取消,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拔推荐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参加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深造。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提倡并鼓励学生参加有关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学籍异动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籍异动形式分为:保留新生入学资格;取消新生入学资格;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跳级;留级;延长学习年限;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保留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上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招生办和学生处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休学、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健康原因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书记签署意见,经学生处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系推荐、转入系同意(因身体原因还应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处领导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报经当地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持转入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文,在每学年开学初到学生处办理院内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跳级、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所在系书记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每学年开学初到学生处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书记审查,学生处领导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到学生处办理手续。
第五十二条 退学。应予退学者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写出《退学审批表》;
(二)学生家长签字;
(三)辅导员签字;
(四)系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学生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院各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院领导签字;
(八)学生本人到学生处交还学生证、住宿证等相关证件,由学生处进行登记并注销学籍。
第五十三条 开除学籍。由学生处依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